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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倪顺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倪顺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41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荣超商务中心**05整层、06整层、11至14整层、23至26整层、35至38整层。负责人刘军,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军华,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力,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顺才,住址广东省揭东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