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泗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泗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孔坚、卞玉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泗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孔坚,卞玉柱,孔庆泉,张洪忠,颜廷行,颜廷业,孔凡昌,王德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泗执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泗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范德勇,理事长。被执行人孔坚。被执行人卞玉柱。被执行人孔庆泉。被执行人张洪忠。被执行人颜廷行。被执行人颜廷业。被执行人孔凡昌。被执行人王德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泗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孔坚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泗水县人民法院(2013)泗民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04339.59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泗水县人民法院(2013)泗民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巩清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乔元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