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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公催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盐城歌尚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盐城歌尚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红公催字第57号申请人盐城歌尚电器有限公司。申请人盐城歌尚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0200053/23274949,出票人为新乡日升数控轴承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信银行新乡分行营业部,收款人为新乡市平安焊接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开户银行为新乡银行红旗支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1日,汇票到期日期为2015年1月1日,出票金额为90000元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盐城歌尚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中信银行新乡分行营业部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林 铎审判员 赵爱勤审判员 李艳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吕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