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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鞍岫民镇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周绍华诉杨丽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绍华,杨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鞍岫民镇初字第521号原告:周绍华,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姜明聪,系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丽,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温洪丽,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绍华诉被告杨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绍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24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闫永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子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