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利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马金凤与金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马金凤,女,1985年6月1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委托代理人王占军,系宁夏麟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执行人金涛,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本院在执行(2015)吴利民初字第82号马金凤与金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马金凤与被执行人金涛双方私下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马金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15)吴利民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存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杜玉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