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商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镇江祥盛电子有限公司与嘉兴市杭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湖婷纺织整理有限公司等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祥盛电子有限公司,嘉兴市杭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湖婷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汇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市大公网业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商初字第104号原告镇江祥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京岘东路小凌家湾2幢。法定代表人许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嘉兴市杭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景兴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何红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常州湖婷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纺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亚良,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家港保税区汇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化工品交易市场1108A室。法定代表人施福兴,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常州市大公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白家村。法定代表人许建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原告镇江祥盛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杭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湖婷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汇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市大公网业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同时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镇江祥盛电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0元,由镇江祥盛电子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邵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曹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