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辖终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辖终字第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里30号。法定代表人薛忠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芮行栋,江苏蔚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连界镇解放街。法定代表人袁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汉磊。上诉人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渝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4)雨商辖初字第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在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中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上诉人中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上诉人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学峰代理审判员 郑彦鹏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