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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执恢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邓某与方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恢字第10号申请人邓某。被执行人方某。邓某申请执行方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邓某依据生效的(2012)辉民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7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医疗费、护理费、抚养费共计1146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10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强制扣留被执行人方某的工资收入,给付申请人邓某11462元,邓某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执恢字第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孙居亮代理审判员  许志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