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民初字第004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严虎荣与严光耀、严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虎荣,严光耀,严腮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0433-1号原告严虎荣,男,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告严光耀,男,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告严腮林,男,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严光耀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严虎荣与被告严光耀、严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查封被告严光耀与严腮林在府谷县丈八崖联办煤矿分红款两万元。原告已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严虎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告严光耀、严腮林在府谷县丈八崖联办煤矿给付府谷县新民镇陈庄村村民的分红、补偿款两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郝振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