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杨英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英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069号罪犯杨英,又名大苗,女,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河南省新蔡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3日作出(2006)驻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6年4月5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杨英在执行期间,2008年12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1年5月20日减刑一年七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杨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杨英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被告人杨英怀疑丈夫陈某某与自己的弟媳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经常和陈某某生气。2005年8月31日夫妻二人又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杨英怀恨在心,产生杀人恶念。2005年9月1日凌晨,杨英乘丈夫熟睡之机持刀照丈夫腹部猛捅一刀,致丈夫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英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6月、2012年12月、2013年6月、2014年1月、2014年7月累计表扬5次,2011年12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胡某某、赵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英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英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10日起至2026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 杨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