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民初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滕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0299号原告滕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滕某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滕某负担。审判员 余中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钱亭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