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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中民三终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张水明与张宏昌、曹晓娟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水明,曹晓娟,张宏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民三终字第000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水明,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晓娟,女,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宏昌,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张水明因与被上诉人曹晓娟、张宏昌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1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水明又以与被上诉人曹晓娟、张宏昌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水明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水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上诉人张水明负担。审 判 长  杨耀武代理审判员  郭 彬代理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武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