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中刑执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汪显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汪显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商中刑执字第00026号罪犯汪显伟,男,1985年2月22日出生于陕西省柞水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柞水县。现在陕西省商州监狱服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3日作出(2010)商中刑二初字第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显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10月23日止),并处罚金1万元(已缴纳),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潘善仕经济损失60664.69元(未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3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商州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房建康、张栓劳出庭履行职务。商州监狱指派干警杨高峰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汪显伟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商州监狱提出罪犯汪显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监狱管理,考试成绩优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24个积极。经审理查明,罪犯汪显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投入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劳动中服从分配,能按时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文化技术和法律知识教育学习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自2011年1月至2014年10月考核计分2470.4分,即获24个积极,并获得2013年度“商州监狱改造积极份子”。上述事实有经开庭审理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明:商州监狱罪犯汪显伟计分考核登记表;商州监狱管教干事张雷的证言;罪犯汪显伟同监舍的罪犯马望、王超的证言。对上述证据,出庭检察员亦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汪显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努力改造,取得了较好的改造成绩,确有悔改表现,已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显伟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又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8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高奇审判员 姜淑成审判员 卢洛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丹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