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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洋民初字第00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徐静敏与周卫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洋民初字第00971号原告徐静敏,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告周卫,男,汉族,住洋县龙亭镇镇江村三组。本院在审理徐静敏与周卫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静敏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静敏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晋胜人民陪审员  刘王成人民陪审员  高景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任俐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