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洋民初字第00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徐静敏与周卫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洋民初字第00971号原告徐静敏,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告周卫,男,汉族,住洋县龙亭镇镇江村三组。本院在审理徐静敏与周卫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静敏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静敏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晋胜人民陪审员 刘王成人民陪审员 高景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任俐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