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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四法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尹谭阳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阳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四法刑初字第9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阳,男,1968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0日被抓获,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四会市看守所。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以四检刑诉(2015)第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阳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某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阳从2012年年底开始,在四会市龙甫镇某商店内,收受陈某新、唐某成、张某国等25人的六合彩投注,民警抓获被告人尹某阳,并缴获记录六合彩投注情况的相关电子记录及单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尹某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尹某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新、唐某成、张某国、吴某平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证及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单据,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情况说明,物证指认照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被告人尹某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阳收受二十五人“六合彩”投注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的指��成立。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尹某阳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4月19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台、黑色组装台式电脑主机一台(暂扣四会市公安局),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郑珊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梁淑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