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民终字第2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常州泉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施亚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州泉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施亚兴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民终字第21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泉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邹区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平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亚兴。委托代理人郭锦泉,武进区邹区为民劳动事务代理中心工作人员。上诉人常州泉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施亚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2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泉汇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泉汇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泉汇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文忠代理审判员 黄冬梅代理审判员 袁海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