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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一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杜翠英与被告蒋薇、永昌县康顺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62号原告杜翠英,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蒋薇,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永昌县康顺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翠英与被告蒋薇、永昌县康顺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翠英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翠英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杜翠英负担。审判员 姚 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亚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