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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洪克慧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洪克慧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47号罪犯洪克慧,女,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淮滨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0日作出(2003)信中法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洪克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3年10月10日起。于2003年11月14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洪克慧在执行期间,2006年4月3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9年1月15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1月5日减刑一年二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洪克慧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洪克慧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3年5月18日下午,被害人杨某某酒后因秧田放水与本村村民易怀成发生口角和厮打,后被他人拉开。杨回家后以其妻洪克慧没有帮其打架为由对洪打骂。洪恼怒,遂操起木凳照杨的头部砸一下后欲离开。杨仍追洪打骂,洪将杨推到,又操起木凳照杨的头部砸,而后又用湿裤头捂住杨的口、鼻,见杨不动又用铁棍对杨的头部打击一下,随后将门反锁离开。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生前系被捂住口鼻腔致窒息死亡。经审理查明,罪犯洪克慧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5月、2013年10月、2014年4月、2014年9月累计表扬4次,2012年10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季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洪克慧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洪克慧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6年4月30日起至2022年8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安桥审 判 员 :刘瑞欣代理审判员 : 王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