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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利执字第5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管士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士君,利辛县文化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利执字第525-2号申请执行人管士君,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执行人利辛县文化馆。住所地:利辛县城关镇。负责人武登山,馆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利民一初字第01374号民事判决书,向上述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法律规定依法对在执行中对查封的被执行人利辛县文化馆位于利辛县城关镇向阳路中段北侧文化馆商住楼四楼中间门朝北及门朝东的房屋一处(一大间,一小间)的房屋进行了评估,由于房屋年限长、陈旧、评估价偏高无人竞买而流拍。第二次起拍价为248080元,被执行人利辛县文化馆应履行的义务为248255元,现申请人管士君愿意以第二次起拍价248080元的价格接收该房屋,差价175元申请人管士君自愿放弃,房屋以当前实际面积为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3条、第28条、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利辛县文化馆位于利辛县城关镇向阳路中段北侧文化馆商住楼四楼中间门朝北及门朝东的房屋一处(一大间,一小间)的房屋作价24808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管士君抵偿债务248255元。利辛县文化馆位于利辛县城关镇向阳路中段北侧文化馆商住楼四楼中间门朝北及门朝东的房屋一处(一大间,一小间)(房产证号01××01)的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管士君时归管士君所有。二、申请执行人管士君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祝彦军审判员  罗 凯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振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