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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杨)商初字第2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潍坊龙泉饲料有限公司与胡玉宝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龙泉饲料有限公司,胡玉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杨)商初字第276-2号原告:潍坊龙泉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冶源镇杨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利山,总经理。被告:胡玉宝。上列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5)临法(杨)商初字第276-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银行存款25000元。现因案件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胡玉宝银行存款2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新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相益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