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民一初字第0002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耿宏源与被告马鞍山湖滨无纺布科技有限公司、汪彦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宏源,马鞍山湖滨无纺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一初字第000207-3号原告:耿宏源。委托代理人:徐晓梅,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湖滨无纺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三云,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当民一初字第0020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并冻结了马鞍山湖滨无纺布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当涂支行的存款223万元(账号34001656008053010234)。现因原告耿宏源撤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马鞍山湖滨无纺布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当涂支行的存款223万元(账号34001656008053010234)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盛 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