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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玉双与被告青岛海西重机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青岛飞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赵国勤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双,青岛海西重机有限责任公司,青岛飞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赵国勤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607号原告:刘玉双,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公民身份号码:3425xxxxxx12226020委托代理人:万彩娥,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原坤,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海西重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第三人:青岛飞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赵国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双与被告青岛海西重机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青岛飞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赵国勤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青岛海西重机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支付原告款项738321.01元,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8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玉京审 判 员  张成镇人民陪审员  杨仕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海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