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江汉刑初字第0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兰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江汉刑初字第01258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某,无职业。2010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6月30日被抓获,同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4)1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恩静、被告人兰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兰某在本市江汉区新华路316号良友大厦十三楼湖北浦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内,趁人不备,将被害人胡某放在该公司一办公室内的GUCCI牌皮包1个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2500元、美元300元(折合人民币1846.77元)、港币300元(折合人民币238.26元)及价值人民币15000的超市购物卡。接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根据线索于同月30日将被告人兰某抓获。赃款赃物均已灭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户籍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破案经过和情况说明、中国银行人民��外汇牌价、刑事判决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等书证,证人邹某、王某、钟某的证言,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兰某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兰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兰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兰某具有累犯、当庭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 炼人民陪审员  涂金山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钟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