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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贾璐与白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璐,白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840号原告贾璐,女,汉族,1990年11月1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告白杨,男,汉族,1989年11月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璐诉被告白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剑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