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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1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厦门麦禾牧业有限公司与陈如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麦禾牧业有限公司,陈如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1818号原告厦门麦禾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创业园创业大厦419室,组织机构代码79807985-3。法定代表人叶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罗晓,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如金,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麦禾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如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麦禾牧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麦禾牧业有限公司在诉讼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给付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麦禾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为160元,由原告厦门麦禾牧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  小  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温丽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