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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民初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风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00353号原告李风山,系邯郸市第二运输公司远大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司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滏西北大街33号。负责人张沄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欧冀,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风山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风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风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风山负担。审判员 ���张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景 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