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法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王进平袁正龙吕志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进平,袁正龙,吕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桃法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王进平,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北兴农场。申请执行人袁正龙,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北兴农场。被执行人吕志伟,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系七台河市恒瑞谷物有限公司经理,住所地本市。本院做出的(2014)桃商初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进平、袁正龙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申请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桃商初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震宇执行员 张 华执行员 卜 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姜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