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孙琪惠诉被告张桂香之间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琪惠,张桂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58号原告:孙琪惠,女,现住延吉市进学街。被告:张桂香,女,现住延吉市长白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琪惠诉被告张桂香之间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琪惠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琪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琪惠负担。审判员 刘风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金慧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