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新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文荣与陈登强劳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荣,陈登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新民初字第55号原告李文荣,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被告陈登强,男,1974年2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相国,甘肃中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荣诉被告陈登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文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使本案无法继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0元,因按撤诉处理减半交纳70元,由原告李文荣负担。审判员 赵进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