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2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河北盛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冯立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盛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冯立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2016号原告河北盛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猛,该公司员工。被告冯立侠,女,现住南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盛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冯立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盛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盛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邢家德代理审判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周家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