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詹德浩与赵鑫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德浩,赵鑫,赵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詹德浩,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业主。被执行人赵鑫,男,199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被执行人赵丹,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詹德浩与被执行人赵鑫、赵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詹德浩于2015年1月5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74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赵鑫、赵丹给付人身损害赔偿费2695.1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赵鑫、赵丹自动履行了义务,詹德浩已收到案件款2695.19元,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7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李国合审判员 朱喜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文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