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刘义谦与阿拉善左旗顺达运输车队、张喜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义谦,阿拉善左旗顺达运输车队,张喜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907号原告刘义谦,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阿拉善左旗顺达运输车队,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左旗新浩特额鲁特一村37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薛文彬,该车队投资人。被告张喜胜,男,1971年9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或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洪旗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小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