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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0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刘绍印与刘宗敏、刘永梅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0609号原告:刘某甲,男,199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某乙,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某丙,女,199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系刘某乙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杨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丰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