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0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刘绍印与刘宗敏、刘永梅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0609号原告:刘某甲,男,199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某乙,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某丙,女,199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系刘某乙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杨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丰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