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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沅民一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向玉先与向文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玉先,向文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沅民一初字第885号原告向玉先,男,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被告向文海,男,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向玉先与被告向文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玉先以主体不符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向文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玉先以主体不符为由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玉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玉先负担。审判员  姚祖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迪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