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沅民一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向玉先与向文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玉先,向文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沅民一初字第885号原告向玉先,男,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被告向文海,男,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向玉先与被告向文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玉先以主体不符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向文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玉先以主体不符为由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玉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玉先负担。审判员 姚祖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迪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