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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舞民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阳县支行与被告王璐璐、刘耀辉、李向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阳县支行,王璐璐,刘耀辉,李向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舞民初字第116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阳县支行。负责人游国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绍民,中国农业银行舞阳县支行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君英,中国农业银行舞阳县支行经理。被告王璐璐,男,1990年5月25日生。被告刘耀辉,男,1966年2月1日生。被告李向义,女,1973年6月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阳县支行与被告王璐璐、刘耀辉、李向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阳县支行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阳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阳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陈 国 良人民陪审员 牛 小 兵人民陪审员 蒋 晓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锋(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