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琚世龙与被执行人张立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琚世龙,张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琚世龙,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被执行人张立新,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琚世龙与被执行人张立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隆执再凭字第761号在申请执行债权凭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琚世龙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张立新履行给付1.7323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隆执再凭字第761号在申请执行债权凭证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伦审 判 员 谢兆平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周静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