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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初字第08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马清飞与田班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清飞,田班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8109号原告马清飞,男,1976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田班娃,男,1964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清飞与被告田班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清飞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诉讼。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马清飞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清飞撤回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710元,由原告马清飞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韩彦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