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郧西恢执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屈某与曹某、廖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恢执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屈某,男,生于1988年9月23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曹某,女,生于1966年2月7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廖某,女,生于1988年11月18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执行(2013)鄂郧西民初字第01082号屈某与曹某、廖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某、廖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屈某现金1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1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西民初字第010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永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林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