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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天商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姜伟与范小平、陈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伟,范小平,陈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163号原告:姜伟。被告:范小平。被告:陈红霞。原告姜伟为与被告范小平、陈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洪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姜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小平、陈红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姜伟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26日,由被告范小平出面向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元,约定2014年11月30日归还,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元,并自2015年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该款还清之日止;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范小平、陈红霞未答辩。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借条原件、结婚登记申请书各一份,分别证明被告范小平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4000元及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范小平、陈红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对其证明效力依法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证据分析认定,结合庭审过程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范小平向原告姜伟借款人民币14000元至今未归还事实,该借款发生在被告范小平与被告陈红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两被告所负的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范小平、陈红霞归还借款本金14000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小平、陈红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姜伟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75元,由被告范小平、陈红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义务人未在上述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的,权利人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洪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凌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