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行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03罗某与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行初字第00003号原告罗某。被告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海安县长江东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李如生,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勇,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许立群。原告罗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被告为其办理从1972年2月至2014年12月30日为工作期间的退休养老手续。审理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 判 长 徐爱贤审 判 员 唐 霄人民陪审员 王祖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杜欣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