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商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康兆彬与康荣芳、朱桂兰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兆彬,康荣芳,朱桂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商初字第55号原告:康兆彬,男,1977年3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康荣芳,男,1953年4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朱桂兰,女,1951年9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康兆彬与被告康荣芳、朱桂兰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兆彬撤回起诉。审判员 孟祥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