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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商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康兆彬与康荣芳、朱桂兰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兆彬,康荣芳,朱桂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商初字第55号原告:康兆彬,男,1977年3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康荣芳,男,1953年4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朱桂兰,女,1951年9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康兆彬与被告康荣芳、朱桂兰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兆彬撤回起诉。审判员  孟祥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