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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原告赵成志与被告黄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成志,黄孝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0440号原告赵成志,男。被告黄孝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成志诉被告黄孝军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赵成志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成志在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成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赵成志负担。审判员  王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