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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兴隆县半壁山镇赵杖子村第八居民组与费继忠、管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隆县半壁山镇赵杖子村第八居民组,费继忠,管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36号原告兴隆县半壁山镇赵杖子村第八居民组。负责人费继砚,职务小组长。被告费继忠,住河北省兴隆县。被告管军,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兴隆县半壁山镇赵杖子村第八居民组与被告费继忠、管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隆县半壁山镇赵杖子村第八居民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福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韦士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