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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472号原告朱兴法诉被告杨正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之申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审判员  黄国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江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