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472号原告朱兴法诉被告杨正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之申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审判员 黄国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江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