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李爱霞减刑一案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爱霞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302号罪犯李爱霞,女,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河南省扶沟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17日作出(2000)周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爱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30日作出(2000)豫法刑二终字第27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0年10月20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李爱霞在执行期间,2003年1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5年5月31日减刑一年;2007年5月31日减刑一年;2009年9月16日减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5月29日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减为四年。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爱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李爱霞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被告人张向阳、李爱霞二人勾搭成奸以后,为达到长期通奸之目的,多次预谋害死李爱霞的丈夫郭某某。1998年12月6日晚,张向阳趁李爱霞的丈夫郭某某出去领选民证之机与李爱霞共同投毒将郭某某毒死。同时认定李爱霞系故意杀人案件主犯。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爱霞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4月、2013年9月、2014年2月、2014年8月获表扬4次,2012年10月获记功1次,2014年12月获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夏某、丁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爱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爱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3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3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 杨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