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执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李xx、张xx与李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张xx,李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00298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生于1953年9月3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xx,女,生于1956年10月19日,汉族,农民,系李xx之妻。被执行人李x,男,生于1972年12月7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xx、张xx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4)城民初字第005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与李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该判决书判决确定:一、由李x在其房屋西侧开挖一条30公分宽的排水沟,保障原告排水畅通。二、由李x将其房屋西侧的道路加宽到3米。该判决书于2014年8月21日生效,在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李x未主动履行,为此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x外出广东打工未在家,由其父李xxx代收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提出自愿代为履行判决书确定第一项内容,但排水沟所需工料费不愿承担(后由村委会出资承担),并提出判决第二项内容不合理、不明确,无法执行,并不愿代为履行。为此二申请执行人到院缠访,为化解双方纠纷,平息矛盾。本案承办人及局领导多次与村、镇领导协商、沟通,于2015年2月6日由宝山村委会出资拉运沙石在被执行人房屋西侧将道路加宽到三米,至此该案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城固县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005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全部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成岗审判员 鲁克金审判员 张碧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丁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