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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抚民三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抚州荣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抚州荣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荣誉国际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抚州荣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抚州荣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荣誉国际酒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抚民三初字第36号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150号。法定代表人刘中国,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耀和,广东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抚州荣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迎宾大道566号。法定代表人胡海荣,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陈跃辉,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崇崇,该公司财务部总监。被告江西抚州荣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荣誉国际酒店,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迎宾大道566号。法定代表人胡海荣,公司总裁。委托代理��陈跃辉,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崇崇,该公司财务部总监。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抚州荣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抚州荣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荣誉国际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抚州荣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抚州荣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荣誉国际酒店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一、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不要求江西抚州荣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荣誉国际酒店承担本案责任,同意本案责任均由江西抚州荣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二、被告江西抚州荣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侵害第160922号、第1207092号注册��标权的产品,并向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元,在调解协议书签字时已经由被告江西抚州荣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付清。三、被告江西抚州荣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后,原告就本案不再追究被告江西抚州荣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抚州荣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荣誉国际酒店任何其他责任。四、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各方当事人已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本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如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邱 益 淋审判员 雷  智审判员 万 燕 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平利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