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厦民初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欣欣信息有限公司、河南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欣欣信息有限公司,河南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初字第1495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瑜、李怀乔(实习),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欣欣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创业园创业大厦515E室。法定代表人赖润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红花,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焰盛,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城东路94号华亿大厦508号。法定代表人李继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焰盛、姜治鹏,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欣欣信息有限公司、河南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5日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欣欣信息有限公司、河南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文珍代理审判员 陈 璟代理审判员 王铁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商梦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