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民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林光明与湖北润成电器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光明,湖北润成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保字第00022号申请人林光明。被申请人湖北润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西城开发区草店村。法定代表人林光成,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林光明因与被申请人湖北润成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湖北润成电器有限公司价值105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林光明提供了其所有的位于茅箭区二堰街办人民南路52号5幢1-4的商品房一套(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201527**号,产权面积:36.07平方米)及案外人高林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汉江街办赵家沟居委会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改字第300498**号,产权面积:70.41平方米)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林光明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湖北润成电器有限公司价值105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资金及债权。二、冻结申请人林光明所有的位于茅箭区二堰街办人民南路52号5幢1-4的商品房一套(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201527**号,产权面积:36.07平方米)的过户、转让、抵押等手续。三、冻结案外人高林所有的位于汉江街办赵家沟居委会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改字第300498**号,产权面积:70.41平方米)的过户、转让、抵押等手续。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属于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审判员 胡韵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