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筑民二(商)终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乐亭照明器材公司与建工集团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乐亭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筑民二(商)终字第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乐亭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贵惠路232号。法定代表人钱伯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建平,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7号。法定代表人周遵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黎XX。上诉人贵州乐亭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商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商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退还贵州乐亭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谢清明代理审判员 庞 敏代理审判员 程 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玉梅 来自